中国文件去台湾使用,中国公证书去台湾使用
2020-05-28 19:38:52
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?
办理以下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,应寄送一份副本:
(1)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、委托书公证书,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、死亡、婚姻等公证书。
(2)收养、婚姻、出生、死亡、学历、委托公证书。
(3)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,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、婚姻、出生等公证书。
(4)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亲属公证证明,包括亲属关系、谋生能力、病残、成年在学公证书、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。
(5)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,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,包括物权、债权、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、著作、商标等无形财产权。
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(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,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,不需加盖副本章),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迳寄省(区、市)公证员协会。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,应登记并在三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。
会址: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536号电话:02-2175-7000传真:02-2175-7100
联合服务中心(文书验证):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536号电话:02-2533-5995传真:02-2175-7070
中区服务处: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电话:04-2254-8108传真:04-2254-8643
南区服务处:高雄市苓雅区政南街6号6楼电话:07-213-5245传真:07-715-5100
服务时间(中午不休息,例假日休息):联合服务中心09:00-17:00中区服务处08:30-17:00南区服务处08:30-17:00
参考网站:http://www.sef.org.tw/mp1.html
附,海基会查询说明
Last Update Date:8-31-2020